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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登云科技职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作者:资产建设管理处  发布于:2024-03-19 08:32:34  浏览: 12067451次   分享至: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学院资产安全完整,合理配置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和适应各项事业的发展需要,根据国家固定资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运用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合作单位上缴收入、校友捐赠收入、科研教研课题及各种基金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形成的固定资产均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三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任务是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对固定资产从购建、验收、调配、使用到处置全过程进行动态化管理、精细化管理,掌握学校固定资产的存量、结构、效能和状态,保障资产安全,科学配置各类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和效益,确保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和后勤服务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界定和分类

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界定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建筑物、机器、器具、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它与教学、科研、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软体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条  固定资产编号规则

 固定资产编码共十一码,以〈1〉一级分类(1码);〈2〉二级分类(2码);〈3〉三级分类(2码);〈4〉流水号(6码)

      固定资产的分类

(一)房屋及构筑物:指学校建设和使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包括办公用房、教学用房、库房、学生公寓及餐厅、未出售的职工住房、经营用房等;构筑物包括运动场、围墙、水塔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及构筑物内的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卫生设施等。

(二)专用设备:包括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教设备、文体设备、印刷机械 、医疗器械、网络设备等专用设备。

(三)一般设备:交通运输设备、家具、办公设备、电器等。

(四)文物及陈列品。

(五)图书及声像资料:指图书馆及各部门统一管理使用的各类图书资料(含电子图书、电子文献资料)

(六)其他: 包括除上述各类外其他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的类别,按该固定资产的用途确定,具备多种用途的按其主要用途确定,类别一经确定,所有同类固定资产一律列入已确定类别。

  数据库使用年费、机器设备的零星维修器件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但应在固定资产系统进行相关备注。

第三章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体系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系

  学校财务处与总务处归口负责全校固定资产“账”、“物管理工作做到信息同步,账物一致

第十  学校总务处主要负责对全校实物资产的综合管理

(一)贯彻落实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制订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按国家政策法规和学校管理规定,依规参与或组织学校固定资产采购、招标、验收、调配及处置等相关工作。

(三)参与或组织学校固定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事项的管理工作。

(四)组织固定资产盘点工作、资产转移及报废工作、资产管理考核工作

(五)组织校属各单位经总务采购资产的采购工作,负责E化签核流程。

第十  学校财务处主要负责对全校实物资产的价值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

(一)贯彻落实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修订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分类标准对新购资产账务审核切分,对资产变更进行账务处置

(二)审核校单位固定资产采购计划,编制固定资产预算。

(三)按国家政策法规和学校管理规定,依规参与学校固定资产采购、招标、验收、调配及处置等相关工作。

(四)参与或组织学校固定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事项的管理工作。

第十  学校实行固定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资产使用单位和保管人,在固定资产投资预算、购建、验收、付款、使用、处置等管理环节中,应当做到职责明确、手续完备。

第十  学校各固定资产使用单位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直接责任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各项资产承担管理责任,各资产使用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申报本部门固定资产的购建计划,参与资产的可行性论证、招标、采购、验收工作。

(二)对本单位使用的资产账、标识物进行日常管理。

(三)负责保管和日常维护本部门资产,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四)按要求向归口管理部门报送本单位资产使用的统计报表。

(五)各使用单位要指定资产管理人员,资产管理员负责办理本单位资产的登记发放日常巡检异常情况反馈等工作。资产管理员发生变动时必须完备交接手续并报总务处进行管理员变更。

(六)学校安排固定资产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  资产使用人是固定资产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相关制度。

(二)配合资产管理员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三)合理有效使用固定资产,对其所使用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有效性负直接责任。

(四)学校安排固定资产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增加

第十  学校固定资产的增加是指购置、受赠、调拨和划转、清查等活动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  固定资产的购置计划

(一)各单位应在每开始前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及资产配置定额,向财务处提出下一年度的固定资产购建计划。

(二)财务处对各单位固定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审核,并汇总上报学院董事会研究审批。经董事会审批后列入年度财务预算。

(三)利用科研教研课题经费培训经营收入购置固定资产,按照科研教研课题经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资产“账”、管理参照执行。

第十  固定资产的购置

(一)凡属基本建设项目的,经竣工决算审计后,按规定程序登记固定资产。

(二)购置属基本建设范围以外的固定资产,各单位购置固定资产时,应根据固定资产年度购置计划向总务处提交采购申请,并提供采购产品的规格型号等参数。审核通过后,进入采购程序,按照学校相关的资产采购管理办法、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  固定资产的验收

(一)固定资产购入后,由采购单位组织请购单位、财务处等部门进行验收必要时邀请行业专家、专业技术人员参与验收工作。

(二)固定资产的验收工作必须做到严肃认真,应严格按照采购合同、招投标文件等规定进行验收。

(三)固定资产经验收合格后,应详细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明确保管人及放置地点),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记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按照国家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规则要求对固定资产进行编号,该编号是固定资产的身份标识,不得更改,同时要制作相应的资产卡片贴在固定资产上。固定资产验收单详见附件1.

(四)固定资产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结算手续,并按照合同条款及时向供应商提出退货或索赔。

二十  购置经费的审批

固定资产购置按照固定资产采购管理办法分级审批。

第二十  资金拨付和核算

固定资产经验收合格且经校领导审批后,由校财务部门负责费用报销、资金拨付和核算。

第五章  固定资产使用管理

第二十  学校固定资产的使用包括自用和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方式。

第二十  利用学校固定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任何人不得私自出租出借固定资产。

第二十  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全额上缴财务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  学校固定资产使用期限按照江苏省民办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规定执行。

第二十  建立和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维护制度

(一)加强对固定资产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爆、防锈、防盗等工作。

(二)固定资产的检修应该做到经常、及时。对教学仪器设备应定期检测校验,确保设备精度和性能完好。对房屋建筑物定期鉴定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三)对教学仪器设备以及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制定具体操作流程,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并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四)各固定资产使用单位负责专用设备管理和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建立健全专用设备的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管理制度。对技术复杂、精密度高的仪器设备的操作人员,应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五)学校处置的固定资产被运出校门时应出示总务处开具的出门证。

第二十  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登记审批制度,加强对因工作需要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的管理,严格履行领用和交还手续,确保其安全完整。

第二十  建立固定资产使用管理情况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调剂或共享,努力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对资产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失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学校及国家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  固定资产发生被盗,使用部门应及时向校保卫部门报案,同时报告资产管理部门,并迅速组织查找。

三十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清查制度,组织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局部清查,确保账、标识、物相符。对发现违规使用、损毁,盘亏、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析责任,按规定做出处理。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转移

第三十  固定资产转移包括固定资产在部门内部的转移、不同部门之间调拨、部门分设引起的固定资产分割,教职工人事变动等固定资产交接、处理事项。

第三十  部门资产管理员应配合资产使用人及时办理固定资产转移手续,若未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发生固定资产损坏、丢失,原固定资产使用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  固定资产转移办理手续

(一)部门内部固定资产转移

部门内部的资产使用人、保管员、存放地点等要素一旦发生变化,应及时在E化系统上进行资产转移操作流程,经部门主管及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确定签核后,方可转移

(二)不同部门之间固定资产转移

不同部门之间发生的固定资产转移,需固定资产调出部门与调入部门先行沟通,确定新保管人及地点,由调出部门在E化系统上进行资产转移操作流程,经调出及调入部门主管、分管校领导及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确定签核后,方可转移。

(三)人员人事变动时的固定资产交接

领用学校固定资产的教职工,在发生人事变动时,应办结固定资产交接,完成资产转移手续后,人事部门方予办理相关手续;离职人员需要办理固定资产交接手续后才能办理离职手续。无法上交个人使用固定资产的,需支付固定资产原值的折价款,在缴清折价款后才能准予办理相关手续。

(四)各部门资产管理人员(资产员)发生变动时,须及时总务处办理固定资产系统资产员权限变更手续。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三十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所占有、使用的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产权注销的行为。处置的方式包括调拨、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等。

(一)出售。固定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应处置的资产收益。

(二)报废。指依有关规定或经技术单位鉴定,已不能继续使用,E化系统完成申请签核流程后,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三)报损。指对发生的固定资产呆帐损失、非正常损失,E化系统完成申请签核流程后,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第三十  固定资产处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学校占有但不需用的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四)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特殊情况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  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工作由总务处负责。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所管理和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处置。

第三十  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必须按审批权限严格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权自行处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进行处置。

第三十  在学校有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固定资产处置。资产使用单位提出处置申请,由学校组织的专家小组或有关机构进行技术鉴定,资产使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总务处审核,总务处报校领导研究审批。

三十九  申请处置的固定资产,经学院领导批复后,由总务处牵头组织财务以及使用单位、技术单位等相关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四十条  学校资产处置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必须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学校出售、出让、转让、报废、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合法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四十  学校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均属学校所有,资产处置收入统一缴校财务处,报废后资产实物由总务处统一处置。

第四十  经学校领导批准处置核销的固定资产,要根据有关规定或批复及时调整学校资产和财务账目,做到账实相符。

 

第八章  固定资产的盘点作业

第四十三条  为保证固定资产合理使用,加强各部门资产员及保管人的责任,保障资产的准确性,学校总务处制定年度资产分时分类盘点计划,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盘点清查工作。

第四十四条  盘点形式

(一)自盘:根据总务处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中生成盘点档案,针对各单位所属资产自行进行盘点,并在E化系统中完成盘点工作,各部门自盘每年一次。

(二)抽盘:总务处根据学院要求,按照部门或品类等条件针对性的进行分类分批盘点工作。

(三)总盘:针对全校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盘点,由总务处与财务处共同进行,在完成分类分批盘点基础上,第3年进行一次总盘工作。

第四十五条 在固定资产盘点中发生盘盈、盘亏问题,由总务处及财务处查明原因上报,并进行通报责任追究处置

 

第九章  固定资产的财务管理

第四十  学校财务处对固定资产进行价值管理,按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标准设置分类明细账核算。

第四十  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

(一)购入、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或调拨价加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费计价。

(二)各种车辆按买价加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计价。

(三)进口设备按海关完税价格计价。

(四)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五)无偿调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价的,参考同期同种物资的市场价格估价计价。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七)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价值或者合同、协议计价。

(八)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增加固定资产的价值。

(九)对已处置的固定资产,作相应的注销处理。

(十)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十一)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第四十  财务处与总务处应定期对账,保证账相符。

第十章 追责与赔偿

四十九  建立固定资产追责赔偿制度。

(一)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或被盗的直接责任人追究保管责任,损失按照资产现有价值进行赔偿;无现值但可使用的,经财务处、总务处核定,报请分管校领导同意后,酌情赔偿;

(二)对核定存在大量闲置资产的单位,年度内不得提报同类资产采购计划或下一年度酌情消减该项预算开支;

(三)因资产操作培训不到位,资产使用人操作不当,造成财产及其他损失的,追究使用单位责任

(四)因资产保管不当,出现资产严重锈蚀、泡水能正常使用的,追究使用单位和保管人责任;

(五)资产追责赔偿制度适用于学校在职教职工、辞职但未办理离职手续的教职工。因离职未完成资产交接手续,造成资产不清或损失的,资产保管单位负责追偿,追偿不到位的,交接相关工作的资产管理员、负责人需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五十  本办法由学校总务处与财务处负责解释。

五十一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执行


                                                                    昆山登云科技职业学院

                                                                        202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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